关于推动数据共享推行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的通知
卢氏县市场监管局各局属机构、卢氏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 (国办发〔2022〕35号)和《卢氏县2022年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增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务服务便利化水平,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探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防范虚假登记风险,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互通共享为基础,推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双向调用、下载、校验、互认,进一步压减企业群众办事需要提交的纸质材料,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不动产登记营业执照免提交,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和不动产登记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二、工作任务
(一)构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使用和救济的闭环管理。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和卢氏县辖区统一房屋地址库,加强两库数据的即时更新和共享,确保数据实时准确。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运用河南省企业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统一将市场主体住所申报由“自由录入地址”方式转变为“使用统一地址库智能选择”方式。建立问题地址救济机制,申请人可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对问题地址信息进行纠正和补录,反馈的地址信息推送辖区市场监管网格员现场核实,保持统一地址库动态更新,实现地址使用和救济的闭环管理。
(二)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时,对已办理产权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共享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载明的标准化地址信息为准,同时加强对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核验,在市场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时,可根据申请人依法依规提供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以及产权证号、坐落、不动产单元号中的一个要素,组合进行查询,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号、坐落、产权证号、规划用途、面积、共有情况等信息,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进行系统校验。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没有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完成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市场监管部门网格管理员通过企业回访线下上门核验,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三)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优化不动产登记流程,充分利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电子营业执照,加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调用、核验、存档工作,推进纸质营业执照免提交。申请人线上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利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电子营业执照信息相关接口,通过对接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库,对企业录入提交的信息实时校验、调用、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存档。探索接入电子印章应用程序提供电子印章签章服务,充分运用电子营业执照的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的电子签章功能,不动产登记系统调用市场监管部门的接口服务,实现纸质执照和实体印章两个免提交。推进实施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市场监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积极引导市场主体申领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四)加强事后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申请登记的市场主体,经查属实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录,对其再次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办理有关登记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同时,依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的通知》,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各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由负责行政许可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县市场监管局和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提高信息化水平,做好数据实时共享。
(二)明确使用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等业务时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核验使用。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电子营业执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仅用于履行法定职责、办理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时对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核验和存档。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共享信息,严禁超权限使用。
(三)做好宣传培训。市场监管部门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准确掌握业务流程和办理方法,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不断释放改革红利。
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