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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1 17:29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印发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根据新发展阶段食品安全形势需要,经研究对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将修订后的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827

 

 

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构建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进一步完善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推进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和《河南省食品安全省建设规划(2019—202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职能配置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卢氏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承担县食安委的日常工作。县食安办设在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二章 

第三条 食安委主任、副主任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同志担任。县食安委委员由县政府办公分管副主任和下列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局、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民宗局、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供销社、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特色商业区指挥部办公室

第四条 因食品安全工作发展需要,需新增县食安委成员单位的,由县食安办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按程序报县食安委批准;县食安委组成人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由县食安办按程序报县食安委批准。

第五条 食安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委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第六条 食安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科技咨询政策建议等智力支持。

第七条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级干部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沟通交流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第三章 县食安委主要职责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党委和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分析食品安全形势,部署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 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的政策措施,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县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条 统筹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县食安办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县食安委和市食安办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第十三条 组织起草卢氏县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筹备县食安委会议。

第十四条 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受县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各监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十六条 落实县食安委工作制度,开展部门间职责争议界定,强化部门间食品安全工作衔接。

十七条 协调指导跨区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违法案件处置、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第十八条 负责县食安委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承办县食安委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二十条 食安委建立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县食安委全体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召集,食安委全体成员参加,研究食品安全领域重大问题,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审议食品安全重要文件。可视情况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负责人列席。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二)县食安委专题会议: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 食安办建立专题会议制度。会议由县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召集,研究落实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督促相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重点任务,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由召集人决定

第二十 建立工作文件制度。县食安委文件发文代字为政食安委由县食安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县食安办文件发文代字为政食安办由县食安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十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县食安委、县食安办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报送县食安办,县食安办汇总后报县食安委负责同志。

第二十 建立形势会商制度。由县食安办主任、副主任召集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或者信息联络员召开会议,通报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分析会商食品安全形势,研究成员单位提出的有关问题和拟提请县食安委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 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论证制度。县食安委专家委员会组织开展专家论证工作,在分析研判食品安全形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提供信息和政策建议;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刑事案件中,提供科技标准咨询和论证意见。

第二十 立督办制度。县食安办负责督办落实县食安委会议议定和交办事项。健全完善新体制下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提出建议,推动工作落实。对未按要求及时办理办结相关事项的责任单位,酌情以县食安委名义进行通报、批评。对重大事项、舆情,有关单位未能按要求及时处理的,如有必要,由县食安办拟定相关建议,上报县食安委进行审议。

第二十 建立评议考核制度。县食安办受县食安委委托,组织开展对有关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第二十 建立完善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快报事实、慎原因的原则,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公开,针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违法案件,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通报调查进展及查处结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第六章 

二十九 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见附件。

第三十条 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有关条款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食安委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主要职责

县纪委监委

(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查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

  (二)受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食品安全领域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依纪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二、县委办公室

(一)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政治站位,增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全面加强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作为向党委全会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健全县委常委会委员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清单,督促党委常委会其他委员履行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责任,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重大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

(五)负责牵头开展对各乡镇、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评议考核;对食品安全委员会议定安排的重点工作进行督办推进。

三、县政府办公室(县金融工作局)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上级党委政府以及县委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明确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和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督促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障监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四)开展食品安全工作专题调研,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或者专题会议,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工作突出问题。

(五)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正确处理发展和安全的关系,推进食品及食品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高产业发展水平。

四、县委组织部

落实乡镇、县食安委成员单位党政班子和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工作实绩考核。

五、县委宣传部(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一)负责引导食品安全方面的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报道。

(二)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三)协调处置食品安全虚假新闻。

(四)组织召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的新闻发布会。

、县委政法委

(一)牵头推动完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司法政策。

(二)督促推动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

(三)组织指导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中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议工作。

七、县委编办

巩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统一性、专业性和权威性,保持基层机构和队伍稳定。

、县民宗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清真食品发展规划、管理措施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中涉及清真属性方面的审批、 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

(三)监督检查重大宗教活动饮食安全。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负责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重点;贯彻实施国家食品行业发展政策,综合分析县域食品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定食品产业链综合性政策;统筹协调食品工业、食品原料基地建设、配套服务体系等发展规划及重大产业布局,按规定管理食品行业重大项目建设。

(二)组织制定冷链物流业发展规划,推动冷链物流业发展

(三)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 用工作,完善政策制度

(四)总体协调食品安全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五)积极争取省、市支持我县食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负责各级储备粮、糖和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监管,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县教体局

(一)负责组织全县各类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制定全县中小学生食品安全教育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倡导健康饮食方式。

(二)推动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方针政策。负责学校食堂卫生达标、食品采购督查及学校内食品销售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品安全日 常管理,组织开展学校食堂日常食品安全自查;配合有关部门开 展针对在校学生的供餐企业个人或家庭托餐等食品安全检查。

)负责指导全县各类学校食堂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

十一、县民政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政策 措施,并推动实施。

(二)加强对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和关键岗位人员培训。

十二、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一)拟定食品工业发展规划、计划等,提出发展思路和政策建议,协调解决食品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食品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建设。

(二)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

(三)将食品安全领域科技工作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

(四) 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生产加工提供科技支撑推广食品安全领域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

(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关注国内、国际食品安全科技动态,及时通报有关信息。

十三、县公安

(一)依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负责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工作。

(二)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拟适用行政拘留违法案件。

(三)维护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秩序,配合调查食品安全事故。

十四、县司法

(一) 负责食品安全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受理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指导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教育。

(三)依法开展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支持、指导食品安全职能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十五、县法院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依法审理制售假劣食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司法建议,推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

十六、县检察院

参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协调机制,充分行使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制售假劣食品犯罪行为,依法批捕、起诉、督办制售假劣食品犯罪案件;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强化法律监督机制。

、县财政

(一)参与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相关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政策。

(二)负责安排食品安全相关部门预算和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转移支付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三)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财政财务法规、制度和预算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八、县人社局

建立食品安全工作绩效与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负责食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资格认定,加强食品企业人员用工管理。

、县自然资源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十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

(一)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产地大气、水质、土壤等生态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预警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二)负责组织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环评审批。

(三) 对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测、监督和调查处理。

二十一、县住建局

(一)指导对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

(二)负责实施建筑工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协助调查处理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三)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二十二、县城市管理局

(一)负责指导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

(二)加强对户外公共场所违法占道经营食品摊点的执法管理。

(三)依法做好户外食品广告、食品经营门店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县交通运输局

(一)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做好车站等交通运输场所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摸排全县物流企业及冷链食品运输工具底数,协助做好物流运输环节冷链食品经营追溯,按要求落实交通运输环节冷链食品人物同防工作。

二十四县农业农村

(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与县市场监管局共同研究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街接。

(二)负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参与制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

(三)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四)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参与或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贯彻农业生产资料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贯彻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有关标准。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质量安全。

(五)指导水产健康养殖,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

二十五、林业局

(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无公害经济林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

(二)负责经济林产品(干果、木本粮油)、森林食品(森林蔬菜等)和野生动植物的疫源疫病监测查处非法经营利用、运输、驯养繁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防范野生动植物引发的食源性疾病。

二十六、县商务

(一)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互联互通工作,以及食品、食用农产品追溯标准化、认证认可工作。

(二)负责贯彻《河南省餐饮业经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拟定促进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发展规划。

(三)协调推动全县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健康规范发展,保障物流环节生鲜农产品和食品安全。

二十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一)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星级饭店、农家乐星级评定内容。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场所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 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食品商标、标识、包装物印刷业的监管和整治,依法查处非法印刷食品假包装、假商标、假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二十八、县融媒体中心

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报道,引导和发动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配合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客观曝光食品安全典型违法案件。

二十九、县卫健委

(一)会同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标准宣传工作。

(二)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会商机制

(三)负责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调查和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

(四)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五)负责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和经营单位的备案管理。

十、县市场监管局

(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 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

(四)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

(六)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推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全县有关食品安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

三十一、县应急管理局

(一)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生产事件的查处。

(二)加强对矿山食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督促完善相关设施,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协助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矿区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十二、县供销社

(一)负责全县供销社系统食品经营流通环节的安全指导, 协助本系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进销管理制度。

(二)负责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

三十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负责本辖区食品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督促食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化解机制,协助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除上述主要职责外,各成员单位还承担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并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向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建立衔接机制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完成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