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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20 15:24 来源: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照《三门峡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及清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在市场监管执法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严格公正执法的同时,坚持柔性执法,结合商户实际情况,减轻群众负担。

 执法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柔性执法清单,释放执法温度,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具体案例如下:

1、2022年10月11日,我局双槐树市场监管所收到县局食品药品检验所的餐具不合格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编号NO:XC22411224463633925一份,执法人员立即到官坡镇中心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校保存有2022年9月14日所抽检的餐具消毒记录,由于当事人无违法的主观故意,违法社会危害性小,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2、2022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卢氏县医药公司第十七店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房执业药师未在岗,未挂牌告知,未停售处方药及甲类非处方药。该店负责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了整改报告,并加强了对人员的管理,鉴于该店因疫情影响,且及时纠正了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小,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3、2022年8月12日,我局食品药品检验所向双槐树市场监督管理所转交了编号NO:SCP22411224446630173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卢氏县玉璞水果蔬菜店的生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卢氏县玉璞水果蔬菜店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进货量20斤/箱,进价50元/箱,售价4元/斤的生姜已全部售完,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证明其进货来源,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的规定,做出免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决定。

4、2022年5月9日,我局检验所向综合执法队转交了编号NO:2022SB0267T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劲爆辣油条(小食品)霉菌标准指标:≤150,实测值:290,检验结论: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经营者卢氏县时代好又多购物超市进行了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进货量20袋,进价2.4元/袋,售价3.2元/袋的劲爆辣油条(小食品)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16元(违法所得=(3.2元/-2.4元/袋)×20袋=16元),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证明其进货来源,执法人员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八条的规定,做出1、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2、没收违法所得16元。

 

 

 

                          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