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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化妆品经营现场检查标准

发布时间:2023-01-03 11:00 来源:卢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项目

具体内容

检查结果

备注

1

主体与体系

资质管理

现场查看是否有营业执照,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许可期限等是否与批准的一致,经营范围是否涵盖化妆品,是否亮照经营;(网络经营)是否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是否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市场主体登记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

质量管理制度

检查是否建立并执行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批发),保障资料、信息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更新,保证所经营化妆品可追溯



3

储存设施

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查验是否按照化妆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贮存产品;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检查已开封使用的化妆品是否加盖加罩,是否有污染,感官异常



4

 

 

 

 

 

 

产品合法性

 

 

 

 

 

 

 

 

 

 

产品合法性

产品资质

现场检查在售特殊化妆品是否实行注册管理,普通化妆品是否经过备案;进口化妆品是否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或者备案,且能提供入境货物合法证明;注册证和备案凭证是否在效期内或者有无被吊销注销



5

保质期

抽查在售化妆品是否过期或变质,不合格化妆品是否放置在不合格区,是否有显著标识;是否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产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6

包装标签

化妆品标签标识项目是否齐全,标签内容是否与产品注册或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印制或标贴方式是否符合要求;产品名称是否符合规定;特殊化妆品是否标示注册证编号;产品全成分、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安全警示用语的标注是否符合要求;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内容是否与原标签一致。是否按规定公示化妆品标签中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功效宣称标注是否符合要求;普通化妆品的名称、功能等标识内容是否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或化妆品新功效。化妆品标签是否标注有法律法规禁止标注的内容,如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等



7

信息展示

(网络经营)

查看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展示的化妆品信息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包括:化妆品名称、化妆品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和地址、国产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或者进口化妆品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方法、必要的安全警示用语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8

禁止经营

检查有无经营下列化妆品: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不能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暂停或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的;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后生产的,或者取消普通化妆品备案后上市销售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召回的;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化妆品;(网络经营)检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展示上述化妆品的相关信息



9

知识产权

检查是否经营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以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是否使用“驰名商标”用于商业宣传;是否经营假冒专利产品、侵权专利产品,专利标识是否规范



10

渠道与来源

索证索票

查验是否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及营业执照、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凭证、国产化妆品的生产许可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合法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是否如实记录查验结果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抽查现场是否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



11

台账记录

查验进货查验记录是否包括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查验化妆品经营者是否真实、完整地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



12

统一配送

检查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经营者总部是否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统一向供货者索取销售凭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如实记录查验结果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检查分店是否有所经营化妆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凭证。



13

违法配制

检查是否存在自行配制化妆品、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分装行为



14

广告与宣传

广告

检查化妆品广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欺骗、误导消费者;是否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广告法》禁止使用用语或者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是否宣称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术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化妆品与药品、 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15

宣传

检查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虚假宣称功效等非法宣传行为



16

销售与售后

销售记录(批发)

检查化妆品批发单位是否建立销售记录,销售记录是否包括化妆品的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销售日期、销售数量、购买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并按规定保存。



17

销售

检查是否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化妆品;是否向消费者真实、全面说明产品质量、效果和正确使用方法



18

使用(美容

美发、宾馆)

检查提供给消费者的化妆品是否为独立销售包装,是否在其服务场所内展示其经营使用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并按照化妆品标签或者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或者引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19

运输(批发)

检查配送时是否按照化妆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运输产品



20

不良反应报告

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可能与使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的,是否及时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并配合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不良反应调查。



21

协助召回

检查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履行协助召回义务,对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是否立即停止经营上述产品,并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其境内责任人,同时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履行化妆品召回义务,及时通知、反馈化妆品召回信息。



化妆品经营者现场检查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