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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4-04-18 14:46 来源:卢氏县公安局 作者:

所需材料:1、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2、本人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及父母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本人不能提供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向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核实,对其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3、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或者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4、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户口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监护人原则上为婴儿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5、婴儿父母已在国内登记结婚的需提交结婚证;在国外登记结婚的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结婚证;

6、属非婚生育的,申请人需提交非婚生育说明;

7、《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申请随父落户的,需提交国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事流程: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材料齐全——6周岁以下的当场办理——打印居民户口簿

6周岁以上的必须经调查走访形成书面材料,进行人像、指纹、DNA比对,层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审批。

办理时限:6周岁以上出生入户办理时限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398-7182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