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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

发布时间:2024-12-12 16:23 来源:卢氏县公安局 作者:

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当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申请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3)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办事流程:12周岁以下人员变更姓名——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受理——审核材料齐全——当场办理——打印户口簿

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各乡镇公安派出所受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核通过——公安派出所打印户口簿

办理时限: 12周岁以上人员变更姓名办理时限2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咨询电话:0398-718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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