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0日
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按照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河南省财政厅等11厅局委《关于印发支持脱贫县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农综〔2021〕8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我县延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落实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有关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整合资金范围
2021年-2025年,卢氏县延续整合试点政策,可统筹整合中央和省级及以下纳入整合范围的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纳入整合试点范围的资金(以下统称整合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范围按照财农〔2021〕22号文件确定的16类执行(见附件1),省级财政资金范围按照豫办〔2018〕35号文件确定的11类执行(见附件2),市县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项目管理费方面的资金。对纳入整合范围资金,相关部门不得干扰统筹整合使用,不得限制整合资金用途。
二、整合资金安排使用重点
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需要,可按规定将整合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畜牧生产、水利发展、林业改革发展、农田建设、农村综合改革、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农村环境整治、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乡村旅游等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整合资金范围内打通,统筹安排使用。
要将支持产业发展摆在优先位置,把整合资金优先用于产业项目,发展壮大地区优势产业(含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带动脱贫人口就业增收,逐年提高用于产业项目的资金占比。要进一步优化完善产业项目利益联结机制,坚决杜绝未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受益对象参与机制等简单实行的“一股了之”。探索将扶贫政策与联农带农效果挂钩,统筹直接带动、务工就业、业务技能培训、订单收购等方式,提高脱贫群众参与度,增强带动持续性,切实带动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稳定增收、逐步致富。
三、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乡村振兴投入。
财政部门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加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要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2021年—2025年延续整合试点政策期内,县财政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要及时收回统筹用于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收回统筹用于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工程。
四、职责分工
县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项目规划和项目库的建设,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收集入库项目的相关资料。
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汇总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会同县乡村振兴部门对整合资金进行分配,及时足额下达项目所需资金,对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同时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要求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项目实施单位为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资金申请、设计、招标、实施、检查、申请验收和公告公示等工作,县产业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产业办)、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基建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论证、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农村公路项目,县交通运输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2.人畜饮水和灌溉设施、河道治理等涉水项目,县水利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3.危房改造、除水电路外的基础设施项目,县住建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4.光伏扶贫项目,县发改委为项目主管部门。
5.产业扶贫项目,县产业办为项目主管部门。
6.雨露计划项目,县乡村振兴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7.金融扶贫项目,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乡村振兴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8.旅游扶贫项目,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9.农村人居环境公共设施整治项目(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粪污治理、农村公共厕所改造等),县农业农村局为项目主管部门。
10.其他未明确的项目,行业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
对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自身要严格遵守行业规范,承担资金申请、设计、招标、实施、检查、验收和公告公示等工作;县产业办、基建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承担评审论证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项目委托乡镇组织实施,但职责分工不再转移。
五、操作程序
县乡村振兴部门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规划及项目库,依据轻重缓急的原则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项目实施单位要围绕加快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实施和资金支付目标,早着手、早安排,根据项目库及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并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申请资金。
财政部门收到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后,及时汇总,并向县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财政部门收到项目资金申请后,结合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总量,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预算指标。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书组织施工,项目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前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
项目施工单位依据项目进度提出用款申请,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卢氏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报账凭据,对工程建设类、政府采购类项目,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对补助类资金要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
六、监管措施
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落实责任,明确各环节业务办理时限、办结标准。
要完善“事前预算评审、事中加强监督、事后结算审核”的工作机制,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跟踪问效。
县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扶贫资金,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并监督问题整改到位。
要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财政补助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卢氏县衔接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确保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项目资金阳光化管理运行。
七、绩效管理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管理资金范围包括上级下达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上级下达可统筹整合用于乡村振兴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运用等4个方面。
(一)绩效目标管理
绩效目标设定与申报按照“谁申请项目与资金、谁设定与申请目标”的原则。项目责任单位在申请项目入库与申请项目预算时,同步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将项目绩效目标申请材料同项目入库申请、预算申请一同提交,并作为入库批复与预算批复依据。
项目绩效目标审核与批复,按照“谁审核与批复项目及预算、谁审核批复绩效目标”的原则。产业办、基建办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单位编报的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审定,作为项目计划批复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绩效目标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个等次,审核“通过”的,可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审核“不通过”的不予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绩效目标要随同项目计划批复、预算资金文件一同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
(二)绩效运行监控
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实施单位监控和财政重点监控。
县乡村振兴局要联合县财政局在项目实施中印发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控通知和要求。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相关工作通知要求,有效开展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及时将绩效运行监控材料上报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应对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开展财政重点监控,形成重点监控结果材料。
(三)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绩效评价包括实施单位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
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应完成对本年度所有实施项目的绩效自评,并及时将绩效自评结果材料上报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
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应根据年度项目特征,选择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开展重点评价,形成重点评价结果材料。
(四)绩效管理结果运用
实施单位要将经审定后绩效目标表随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情况等,按照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公开公示有关要求一同公开公示。
实施单位要将自评结果编入本部门决算并依法予以公开。
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要将重点监控、重点评价结果予以公开。
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应将重点绩效监控结果、重点绩效评价结果报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并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责任主体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乡村振兴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4.审批乡村振兴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衔接资金支付的。
5.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衔接资金损失。
(二)出现下列情形的,乡村振兴部门为责任主体:
1.脱贫监测对象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乡村振兴项目库的;
3.未按规定下达项目入库批复或变更项目入库批复影响衔接资金分配下达的;
4.未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衔接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5.未按规定做好涉农整合资金绩效考评工作。
(三)出现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衔接资金的;
2.未按规定对衔接资金进行公告公示的;
3.未按规定及时下达预算指标的;
4.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四)出现下列情形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衔接资金的;
2.未及时报送乡村振兴项目,影响全县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或项目资金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釆购和招投标的;
5.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6.挪用衔接资金的;
7.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8.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补助对象;
9.不及时组织验收或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衔接资金支付的;
10.组织实施不力、项目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审核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衔接资金滞留延压的;
11.需要公示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12.未落实或未实施财政衔接资金绩效目标的。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附则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试行后,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2.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林草局、乡村振兴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 | 财政部、水利部 |
3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4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和相关试点资金) | 财政部、林草局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部、农业农村局 |
6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 财政部 |
7 |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补助部分) | 财政部、林草原 |
8 | 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 财政部、生态环境局 |
9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
11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欠发达革命老区乡村振兴资金(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 财政部、乡村振兴局 |
12 | 常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 财政部 |
13 | 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 财政部 |
14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
15 | 旅游发展基金 |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 |
16 | 中央预算内投入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发展改革委 |
附件2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序号 | 资金名称 | 主管部门 |
1 | 河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委、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
2 | 水利发展资金(不含水土保持监测和淤地坝除险加固资金、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维修养护和除险加固资金) | 财政厅、水利厅 |
3 | 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补助资金) | 财政厅、林业局 |
4 | 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列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的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5 | 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6 | 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7 |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 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
8 |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含安全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资金) | 财政厅、交通运输厅 |
9 |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 财政厅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 财政厅、住房建设厅 |
11 | 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含省级水网骨干工程、水安全保障工程、气象基础设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方面的支出) | 发展改革委 |
(39号)关于印发《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39号)关于印发《卢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