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卢氏县风电资源开发建设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卢氏县风电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13日
卢氏县风电资源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卢氏县风电公共资源有序开发建设,合理配置风电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促进清洁能源工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卢氏县境内风能资源配置采用“市场化运作,公开性招标,竞争性谈判,企业赠送公益股用于卢氏贫困群众脱贫”的方式,选择有实力、业绩佳、信誉好的企业参与开发,符合风电开发建设条件的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项目业主。
第三条 为全面推进县域经济发展,风电资源开发实行“以资源换项目、以资源带贫”的开发模式。风电企业在开发当地风电资源时,风电场基础设施建设要考虑卢氏脱贫攻坚、卢氏全域旅游、基础设施提升,实现共享,在开发过程中一定不要破坏青山绿水,同时须附带投资社会民生、基础设施、经济建设等项目,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快全县脱贫攻坚步伐。投资风电项目业主在县域内投资建设社会民生、基础设施、产业项目带领效果明显的,将优先给予风电资源配置。
第四条 企业在卢氏每核准一个风电场需上或引进一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工业或其它产业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基础设施要坚守生态红线,高标准建设,实现企地共享;项目投资中拿出10%公益股用于卢氏贫困群众长期稳定脱贫。
第五条 风电开发实行激励机制。对于进展快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风电开发建设计划。项目业主须按照县工作要求和计划,全力推进项目建设,加快项目进度。
第六条 风电开发实行退出机制。对于长期持有测风资源而后续无实质性进展或已核准而不及时建设的项目,县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黄牌警告。项目单位必须做出开复工承诺,承诺期过后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将终止项目业主风电项目资格,风电资源予以收回。
第七条 县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为风电开发项目招标人。招标人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风电资源开发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根据风电项目建设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包括建设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标的设置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开发建设合同和“以资源换项目”符加条款规定。
第九条 参与卢氏风电资源开发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明确的响应。
第十条 卢氏风电资源开发项目的评标和竞争性谈判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招标人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 风电中标企业必须响应卢氏县风电资源“以资源换项目”的开发模式,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方能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县域内申请纳入年度风电开发建设计划的项目业主,应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县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风电资源开发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及之后制定的具体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县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号)卢氏县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新2018)(1).pdf
(1号)卢氏县风电资源开发管理办法(新2018)(1).docx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