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卢氏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6日
卢氏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南局关于加强和改善三门峡市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函》(矿安豫函〔2023〕5号)和《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三政办规〔2024〕2号)有关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淘汰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全县非煤矿山整治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统筹安全与发展,全力化解辖区矿山安全风险与挑战,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变,推进非煤矿山“减量”和“提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原则,适时推动资源整合,对非煤矿山采矿权进行系统梳理,合理设置采矿权数量,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统筹采取淘汰退出、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等措施,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尤其是小型矿山,规范矿山开采秩序,全面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县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依法关闭,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较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改善。进一步提升矿山“五化”(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矿山较大事故发生,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二、整治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矿山;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
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或换证手续的矿山;
5.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且未限期整改的矿山。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矿山;
2.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矿山;
3.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矿山;
4.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矿山;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矿山建设的矿山;
6.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矿山。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破坏植被严重,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不符合国家、省、市、县矿山产业政策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矿山;
2.使用国家或省、市、县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矿山。
(四)对同一区域内多个同类矿山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做大做强矿业经济
重点推进石英矿、石灰岩矿、伟晶岩矿资源整合。
(五)改造升级一批矿山企业
选择本地区部分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推进“五化”建设,打造一批安全环保、智能绿色矿山企业。
三、整治程序和标准
(一)整治程序
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由县政府作出决定。对经研究需要关闭退出的矿山,由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办公室(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专项小组)提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关闭退出矿山按照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决定整合重组、改造升级的矿山,由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办公室(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专项小组、非煤矿山升级改造专项小组)组织自然资源、应急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名单,报县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淘汰退出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应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应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应公告销号;
4.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三)整合重组标准
通过资源整合重组,矿山要达到智能化及绿色矿山标准。重点推进杜关地区石英矿、五里川地区石灰岩矿、官坡—狮子坪伟晶岩矿资源整合。整合工作由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专项小组牵头,所属乡镇及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四)改造升级标准
通过改造升级,达到符合“五化”标准的智慧化矿山。
四、工作步骤
(一)排查摸底。自然资源、应急、发改、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成员单位要于2024年7月15日前对我县矿山企业完成排查摸底,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建立排查台账。根据排查情况,由三个专项小组牵头单位分别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提出“三个一批”矿山初步名单,并提交县工作专班办公室统筹组织分析研判,确定“三个一批”矿山名单,于2024年7月25日前提请县政府发布相关公告。
(二)整治关闭。公告期结束后,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关闭退出矿山补偿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检查验收。整治工作结束后,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照整治标准,对纳入整治的矿山逐一进行验收。县工作专班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督导和重点抽查。
(四)总结提升。认真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切实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抓好整治“回头看”工作,严防问题反弹,务求整治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名单附后,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推动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县工作专班下设三个专项小组,分别负责全县非煤矿山淘汰退出、整合重组和改造升级工作。各专项小组要积极协调解决问题,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明确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对照整治程序和标准,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到位。
(三)加强检查。县工作专班办公室要加强对“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针对发现问题及时认真研究解决,持续完善相关措施,逐步形成矿山关闭退出、整合重组、改造提升新机制。县政府将矿山整治工作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
(四)严格问责。对整治中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该整改未整改、该整合未整合、该提升未提升以及履职不到位的,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对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整治中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和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工作,每月3日前将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附件:卢氏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
联系人:张景伟 电话:0398-7873131
电子邮箱:lsxgtzyj@163.com
附 件
卢氏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专班
一、机构组成
组 长:刘万增(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王 星(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潘宇明(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国投公司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副主任。
工作专班下设三个专项小组:
(一)非煤矿山淘汰退出专项小组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淘汰退出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
(二)非煤矿山资源整合专项小组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工信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水利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国投公司、供电公司。
(三)非煤矿山升级改造专项小组
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升级改造工作的协调、调度和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县工信商务局、财政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水利局、林业局。
二、责任分工
(一)县政府是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全县的非煤矿山整治工作,县工作专班要按照整治重点确定“三个一批”整治矿山名单,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依法实施;各乡镇政府负责整治期间的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稳定工作。
(二)发展改革等部门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等矿山,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三)公安部门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清理收缴关闭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治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吊(注)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四)财政部门负责配合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安排,积极筹措资金,按规定安排和管理整治矿山的各项资金,支持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山依法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按照有关规定提请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使用国家或我市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采矿许可证吊(注)销有关工作;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促进矿山减量提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非煤矿山办理环评审批情况进行排查;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而组织开采及违法违规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技改提升、整合提高后符合条件的矿山及时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八)水利部门负责对严重影响水利设施排洪泄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九)林业部门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提请县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十)市场监管部门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电力部门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整治工作。
(3号)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docx
(3号)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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