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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04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规〔2024〕6号
发布时间 2024-09-10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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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10 10:04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4日      

    

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我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运营服务的行为准则。

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以下统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运营企业投放车辆,以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的形式,向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共享单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共享单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是共享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是共享单车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城市公共秩序,自觉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投放的共享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国家标准相关规定。不得将不合格车辆投入运营,不得私自改装、拼装车辆,不得私自更换蓄电池。

鼓励在卢氏县行政区域内投放运营的共享单车企业,接入共享单车共治共享智能监管平台,实现科学、智能监管,形成以城市共建、共治、共享为核心的共享单车智能监管新模式。运营企业要科学设置车辆技术参数符合有关部门数据监管和分析的管理要求,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有序、规范运营。

运营企业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遵循总量控制、企业主责、规范有序、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四条  为加强规范共享单车行业管理,促进共享单车健康有序发展,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共享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共享单车投放、运营、退出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调整共享单车企业投放数量;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停放区域,维护停放秩序。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驾驶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商事登记,按职责对共享单车企业经营活动和车辆质量安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对学生骑行共享单车的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工作。未满12周岁学生禁止骑行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学生禁止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

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运营企业共享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依法承担主体责任,遵守城市公共秩序。

第六条  运营企业应当履行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共享单车使用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二)明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三)为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四)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五)依法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文明用车奖惩制度;

(六)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七)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高精度停车等技术手段实施运营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确保共享单车按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等;

(八)根据核定的投放数量投放共享单车;

(九)加强消防安全日常巡查检查,办公场所、电池集中充电点、车辆存放仓库等重点区域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七条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鼓励和支持共享单车所有权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等非机动车保险。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企业为共享单车所有权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使用人投诉机制,建立投诉受理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依法保护使用人隐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 鼓励运营企业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如果不具备条件的,可设分支机构。

第三章  投放和运营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应当在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前30日,分别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车辆合格证、3C认证证书;

(二)车辆型号、规格和数量台帐;

(三)车辆批次出厂检验报告;

(四)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五)运营模式、投放方案、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车辆及人员管理、服务质量与投诉管理、应急管理制度、信息安全以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六)共享单车技术性能、车辆号牌、车辆保险等信息,配套建设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七)共享单车停车位、电子围栏、精准停车等技术性能经现场测试符合投放要求;

(八)运营企业的办公场所、充电(换电)设备、车辆存放(调度)场所、维修保养场等保障车辆正常使用和管理的硬件设施(设备)。

对已在本县投放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应当根据城市管理部门、智能监管平台发布的监测报告,合理制定车辆调度方案。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实时准确掌握区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及时清运堆积车辆,做好调度管理服务。

第四章  考核和退出

第十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对各运营企业建立百分制考核体系,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扣减分值累计到一定数值后,应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

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卢氏县共享单车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在本县开展共享单车服务的企业,如出现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可以根据《卢氏县共享单车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备案管理协议等,启动退出程序。运营企业依法承担所有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应加强运营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依照《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运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依托互联网资源加强共享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在从事共享单车监督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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