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政策解读 > 文章详情

关于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名词注解(二)补偿

发布时间:2024-05-16 08:53 来源: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物权法》中关于土地补偿的规定:此前审议的物权法草案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给予补偿。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正在审议草案细化了征地、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

  按照草案的规定,国家保护私人的所有权。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禁止以拆迁、征收等名义非法改变私人财产的权属关系。违法拆迁、征收,造成私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草案还规定,征收承包期内的土地的,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应当告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法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土地补偿费等费用。


按回车键在新窗口打开无障碍说明页面,按Ctrl+~键打开导盲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