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一、审批服务
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4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17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三、申请条件
1.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四十六条 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验收或者备案;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工程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六)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2.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第四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四、申报材料
1、航道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二)审核(三)决定
六、审批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办理地点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三楼办公室
九、咨询电话
0398-7872398
十、结果领取方式
卢氏县交通运输局三楼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