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推动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豫财科〔2020〕30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2019〕18号)及《关于印发三门峡市科技研发投入倍增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三科组〔2021〕5号)等,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省委十一届一次、二次全会精神关于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以及市委市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有关要求,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资源配置的导向作用,创新决策和组织模式,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构建产业发展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政策环境,引导支持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问题导向。围绕县委县政府科技研发投入倍增计划等重大决策部署,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逐步改善企业研发投入强度低制约卢氏县创新发展的瓶颈问题。
2.转变机制。转变涉企科技资金支持机制,由“普惠性政策”和“条件审核”调整为“普惠性政策”和“存量与增量并行”,资金确定按标准补助,既保持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又体现对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性、引导性。
3.权责一致。明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属于省市县共同事权范围,在省级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县级再给予一定资金的支持。
4.规范公开。制定科学规范的门槛条件和补助标准,明确政策引导方向;同时,加强公开公示,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政策实施,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逐步提升卢氏县创新发展水平。同时,健全企业研发费用统计体系,推动我县研发投入强度和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有较大的提升,助力打好转型发展攻坚战。
二、主要内容
2022-2025年,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申请企业报送上年度研发费用应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数额一致,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一)申报条件
本方案所指的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卢氏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2.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投入预算(也称“研发准备金”)是指企业为保证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资金需求,通过一定程序安排专门用于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资金。
3.已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4.按照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二)补助标准
按照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一定比例进行分层级补助,其中:
省对2017年以来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年度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3%
省对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5%;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不高于3%。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2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10%。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县对非首次享受企业研发补助的企业,年度补助额度按存量补助和增量补助分别测算。将以前年度已享受财政补助的研发费用最大值作为基数,基数内的研发费用继续享受存量补助,补助标准:年度研发费用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3%;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2%。超基数部分给予增量补助,补助标准:500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5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
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
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2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建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50万元。
3.对省瞪羚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80万元。
4.对省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100万元。
承担县委、县政府重点任务的企业,可适当提高补助限额,具体分年度确定。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1.县财政局负责县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在《预算法》规定时限内进行资金拨付、清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点绩效评价等。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全县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牵头拟定政策具体操作指引;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县补助资金年度安排建议和清算建议;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负责相关平台管理及信息共享。
县发展改革委、县税务局、县统计局负责相关数据共享和监督评价等组织管理工作。
2.相关部门负责补助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是资料审核、资金拨付管理等工作的主体。
根据《河南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科〔2020〕2号)精神,县承担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主要支出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研发费用预算情况测算和安排专项资金;审核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及时拨付补助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等。
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牵头组织企业研发补助申报工作,牵头开展企业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审核,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知识产权拥有情况进行审核;根据企业研发费用申报情况和补助标准提出补助资金拨付建议;具体负责组织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
县税务局会同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负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申报数据和核查结果的共享使用等。
县发展改革委员会、县统计局负责配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做好资料审核、研发费用统计等工作。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成后,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直接向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申报。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向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报告,并按《保密法》相关规定办理。
2.申报受理截止后,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会同财政、发改、税务、统计部门对当地企业申报补助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应予以公示(包括企业名称、补助档次等)。公示无异议,文件下达10个工作日内拨付县级补助资金。对审核未通过的企业,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退回并说明原因。
3.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后,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后续研发活动。企业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补助资金使用辅助账,并接受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
4.在税务核查等过程中,研发费用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调整后的研发费用告知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财政局,由其引起的后补助额度调整的,在以后年度予以清算。
(三)备案管理
县研发费用补助情况应由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科技、财政、发展改革、税务、统计等部门组成,及时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
(二)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在一定年度内不得申报财政补助项目,并按《税收征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相关法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