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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2-10-18 10:59 来源:卢氏县委办公室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县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 持续优化投资环境,加快产业链发展,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实现精准招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 卢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投资主体在卢氏新投资且 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环保政策以及卢氏县发展规划的工业、 现代农业、旅游业、服务业项目和飞地项目。PPP 项目、矿产 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未超过原规模的县内企业搬迁项目除外。 招商引资项目须在卢氏县境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工业项目在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落地时, 土地出让价款由企业按照土地出让摘牌价一次性付清。 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 低于 150 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其土地出让摘牌价款超过 9 元/亩的部分,政府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及扩大再生产。 土地摘牌后,在企业开工建设之日起一个月内有实际形 象进度且企业承诺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相关要求后,将土地出让金超出 9 万元/亩的部分,奖补 50%给企业。项目建成投产 后,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领 导小组评估认定通过后,奖补剩余的 50%。 对于用地规模较大、确需自行建设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 设施的,允许其占用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 7%的土地建设不超 过总建筑面积 15%的生活配套设施。 工业项目可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 方式供地。

第四条 鼓励符合产业规划和环保要求的项目落户县 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积极推行标准地出让。实行入园项目通 水、通电、通路、通网、通气、平整土地“五通一平”,满 足企业生产需要,若暂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由企业先行 实施、政府给予奖补。 进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给予每年免收取 2 个月租金, 连续享受 5 年。 

第五条 对新入驻我县的产业链项目及其上下游配套 产业项目、现代农业及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文化旅游康养 类产业、传媒及体育类产业、外销型商贸企业、生产性服务 企业、入驻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的生活性服务企业及其他符 合节能环保要求的产业项目,自企业投产(营业)且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之日起 6 年内,以企业当年缴纳生产经营 期间的税收县级净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科技研发及扩大再生产,其中:前 3 100%,46 50%。 对新入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企业高技术人员,将薪 资个人所得税地方净留成部分的 80%奖励给个人,用于支持 其在县域内购房、教育及其他消费。 被新评为国家 3A 级旅游景区的项目,给予 30 万元的一 次性旅游景区升级达标奖励;对新评为国家 4A 级旅游景区 的项目,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支持特色商业街区建设,入驻特色商业街区商户,在符 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均可享受 20 万元无息 创业贷款支持。 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 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不破坏土 地功能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 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允许村镇集体建设用地参 股入股。 

第六条 对国际国内 500 强企业和规模较大、世界知名 品牌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高新技术项目,对乡村振兴 贡献突出的龙头企业(含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全县国民经 济和产业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以及税收对本地有突出 贡献的企业,实行一事一议,为投资者提供更加优惠的条件。 

第七条 凡在我县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 要求的项目,在报批及建设期间,涉及的县权属范围内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执行下限,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对来我县办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其本人、家属 及企业员工,在就学、社保、医保、购房等方面享受本县居 民待遇,在企业员工子女就学和保障性住房的安排上给予优 先满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额外收取费用。对有突 出贡献者,优先推荐为卢氏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劳动模 范候选人,可授予“卢氏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 引进企业落户卢氏,成功上市后,同时享受《卢 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挂牌上市的工作意见》(卢 政〔20171 号)和《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 县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卢政办〔202028 号)中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县内其他 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 则执行,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税收奖补同时叠加享受时, 最高比例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税收县级净留成部分的 100%。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包含自然人和各 类企业法人)、责任单位和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自项目正式开工之日起 3 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现金奖励,其中:3000 万元—5000 元(5000 万元)的奖励比例为 3‰,5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的奖励比例为 4‰,1 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 5‰, 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资金归第一引资人所有;同一个 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人时,按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引资人内部自行分配。 对引进 5 亿元以上项目和世界 500 强、国内 500 强、行 业排名全国前 20 强企业的引荐人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 经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符合条件的, 可在提拔重用、公务员职级晋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 级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授 予项目引进单位荣誉称号,并予以物质奖励,在提拔重用、 公务员职级晋升、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中可对引 进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 励。每年度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先进乡镇和县直单位各 3 个, 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予以表彰,并分别给予 5 万元、10 万元、 15 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考核位居后 2 位的乡镇和县直单位, 由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提醒并全县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荐人备案制。新引进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3 个月内,引荐人自引荐外 来投资初始,应到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县商务局)申报填写《招商引资项目登记表》和《招 商引资引荐人登记表》,取得备案证明。否则,事后不得享 受本办法相关政策。 以上固定资产核实及奖励由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 源局、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由 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各类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出书面申请, 报经联合考核组核实,经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 组研究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奖励资金。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项目县级领导领办、终结制。县重大项 目成立专门协调服务小组,实行由一名县级领导牵头、一名 干部为首席服务员、一个单位负责、一套政策扶持、一班人 马服务的“五个一”分包制,对在卢氏投资企业实行全程跟 踪服务,全力协调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实行项目审批全程代办制。对落户在县先进 制造业开发区的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全程代办;落户在开 发区外的工业项目由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全程代办;落户 在特色商业街区的项目由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全程代办;其他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或项目落户乡镇全程代 办。涉及土地、林业手续的分别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代办。 符合政策规定、审批权限在本县范围内的,由审批单位 “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除政策规定的公 示期要求外,企业注册、银行开户、纳税信息采集等各种手 续承诺 1 个工作日办结。实行“项目或企业托管服务”,在尊 重企业意愿的前提下,由县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全程托管服务。

第十八条 凡投资落户我县的重点项目,县发改、自然 资源、住建、林业、生态环境、水利、电力等部门一律提前 介入、上门服务。在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报批、土地供应 等环节全程跟踪服务,优先报批土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 应计划。 

第十九条 加大对招商引资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对引 进的符合带贫标准的企业,按照《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贷 款贴息办法(修订)》(卢政办〔20219 号)文件要求, 给予年化 3%进行贴息;对参与产业链建设的企业,可通过“政 银担”与新型“政银担”模式申请金融信贷产品,除从速从 快推荐办理外,县财政再给予年化 2%的贷款贴息,保证落地 企业的融资成本控制在年利率不超过 5%的范围;用足用好贷 款周转金政策,缓解中小微企业过桥资金融资难题,对遇到 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防止出现资金链断裂。

第二十条 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做到爱商、 护商、助商。搞好优质服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格控制 对企业的各种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依法为 企业保驾护航。

第五章 则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不按投资协议要 求擅自改变产业方向的引荐者和入驻企业,一经查实,追回 全部奖补资金并依据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 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工 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卢氏县 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政策暂行办法(修订)》(卢办〔20214 号)文件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入驻的企业,仍按原优 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