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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摘要)

发布时间:2024-04-11 10:59 来源:卢氏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作者: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摘要)

为了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保障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微企业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共49条,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保障、转型升级、市场开拓等进行明确

第七条 中小微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为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开拓市场等提供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基金扩大规模。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主要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中小微企业,促进创业创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微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信贷激励机制,运用风险补偿、奖励、增信、贴息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提供优惠利率等方式,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推动金融机构开展专精特新贷、科技贷、绿色贷、信用贷等业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第十五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并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通过应急周转资金、应急转贷等方式,便利资金周转,降低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科技创新、绿色转型等方面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融资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微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项目发展用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设标准化厂房、购买通用设备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与中小微企业合作共建产学研用平台,开放试验仪器设备,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中小微企业创新创造能力,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加强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合作,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市场开拓等环节,应用物联网、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快技术升级、装备更新和产品迭代,改进工艺流程,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促进数字化转型升级。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中小微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指导中小微企业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申报老字号等,帮助中小微企业提升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中小微企业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中小微企业准入障碍。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安排资金,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在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微企业应急援助机制,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稳定就业、融资纾困、房租减免、资金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备案审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监督,并在预算决算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中,加强对本级财政涉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的各类资金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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