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考核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对《考核办法》出台的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7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参照国务院考核办法,2018年1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豫政办〔2018〕6号),对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展年度考核,推动我省根治欠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2023年9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国办发〔2023〕33号)(下称国务院《考核办法》),国办发〔2017〕96号文同时废止。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从2024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四、主要内容
(一)考核对象。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级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二)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三)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强化欠薪源头治理、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防范化解欠薪群体性事件、欠薪投诉举报处置效率、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四)考核方式。考核按照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第三方评估、暗访抽查、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五)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批,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市级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级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领导小组对该地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或线索,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有关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