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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701-2021-0093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标  题 招投标活动投诉方式公告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21-03-11 09:30

招投标活动投诉方式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1 09:3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投诉电话:0398-2250686

投诉机构: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

邮箱:lsxjgk@126.com

地址:卢氏县翰林路中段3楼

注意事项:

一、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六)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投诉处理

收到投诉书后,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四、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

五、其它

(一)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二)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