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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6 19:3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执法依据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10以下 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办法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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