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执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修订,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