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材料
为加强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城市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起草制定了《卢氏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背景、依据、出台目的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作为新业态、新事物,各地、各部门对共享单车企业的准入模式、经营管理、退出机制等没有形成明确的制度规定,形成了制度盲区和监管盲区。为弥补我县政府监管和法规制度空白,全面促进共享单车行业有序发展与规范管理,督促企业落实管理责任,扭转企业“重效益、轻管理”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持续打造“安全、顺畅、便捷、有序”的城市公共交通环境,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制定《管理办法》的依据
本《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文件规定起草。
(三)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解决运营企业无序侵占、浪费公共资源,有效解决共享单车辆乱停乱放、违规停放、车辆破损等影响城市形象和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的目的。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从管理和责任、投放和运营、考核和退出、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以期达到“安全、顺畅、便捷、有序”的城市公共交通环境。
二、制定《管理办法》过程
2024年7月,卢氏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规章,并参考其他城市管理模式,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管理办法》初稿。2024年7月15日,县城市管理局将该办法初稿向司法局送审。2024年7月23日,司法局提出审查意见和意见建议。审查意见:该办法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意见建议:本办法属规范性文件,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应由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根据相关规定公布,正式公布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报送备案。
三、意见征集和采纳情况
2024年8月,县城市管理局发函征求了规划区内城关镇、东明镇、文峪乡、横涧乡4个乡镇和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消防救援局5个相关县直部门意见,其中6家单位无意见,3家单位反馈有意见、已全部采纳。2024年8月30日,《管理办法》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四、《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
《管理办法》共有“总则、管理和责任、投放和运营、考核和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22条。
(一)第一章 总则。包括制定本办法的指导意见、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细化了共享单车的车辆运行方式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了车辆技术性能标准和监管、监督责任,明确了不得将私自拼装、改装、不合格车辆投放市场和私自更换蓄电池。
(二)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围绕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企业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对运营车辆保险押金、群众投诉机制、网络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范。目的在于理清各部门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第三章 投放和运营。主要对企业投放车辆前向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应急保障调度等进行了明确。目的是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提交的资料,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打造优质营商环境。
(四)第四章 考核和退出。紧紧围绕县直单位考核评价结果,对共享单车企业运营进行动态管理。这也是从制度规定上补齐了运营企业只有进入市场,没有退出市场的短板。通过动态调整方案,可以让管理企业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目的是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激励运营企业更好为群众服务。
(五)第五章 法律责任。对企业提供信息数据、未落实管理责任行政处罚、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信用记录、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处分等进行了明确。目的是约束企业经营行为,依法合规经营。同时,规范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行为。
(六)第六章 附则。我县是三门峡市唯一一个拟出台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县(市、区),在县司法局向市司法局报送审查时,市司法局对其进行了严格、细致的审查审核。为避免出现与其他法律规定相冲突或与之后公布的法律规定规章有不一致的,增加一个兜底条款。
五、特色亮点
我县是三门峡市唯一一个出台共享单车管理办法的县(市、区),明确了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的条件和情形,弥补了当前法规和制度的空白。
六、文件时效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七、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共享单车?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统称共享单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运营企业投放车辆,以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的形式,向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租赁服务。
(二)什么是共享单车运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共享单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是共享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是共享单车线下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什么是共享单车“共治共享”智能监管平台?
“共治共享”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在城市管理局数字化管理中心,接入数字化管理系统。共享单车子系统统一接入智能监管平台,由监管平台公司负责对运营车辆的“违规行为处置、停车位施划、停车标识安装、运营区域划设”等进行统一指挥调度。政府部门依据监管平台出具的考核评价结论,形成动态调整方案,相应核减、增加运营企业投放车辆,同时根据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直至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四)为什么要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进行考核评价?
自2018年共享单车进入我县运营以来,各企业各自为战,无序抢占市场,运营区间不同、投放车辆随意、车辆调度不及时、运维人员管理跟不上,虽然为群众出行提供了方便,但共享单车乱象一直困扰城市交通环境提升,影响城市整体形象。直到2021年1月1日,《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布实施,才明确了共享单车违规停放等违法行为处罚主体和裁量标准。该条例是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共享交通工具违规行为明确的唯一处罚依据。但条例没有对共享单车市场准入和退出进行明确,没有形成制度规定管理闭环。考核评价结果是对企业运行、管理进行整体评价,是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对各运营企业建立百分制考核体系,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规范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扣减考核分值,扣减分值累计到一定数值后,应采取约谈等措施,督促其提升管理水平,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可以根据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备案管理协议等,启动退出程序。这也是明确了企业入市运营的标准和退出市场的情形,弥补了制度规定短板和监管空白,有利于共享单车企业规范发展。
八、政策解读人
姓名:卫伯祥 联系电话:0398-2157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