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8年3月22日
卢氏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病媒生物防制的义务。
第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各自负担。
第七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八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县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县疾控中心、县爱卫会消杀服务站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密度监测工作。
第九条 县爱卫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并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动员群众参与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下列责任划分:
(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由生产经营者负责;
(二)河道由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三)公共厕所、垃圾填埋场、中转站及垃圾桶(箱)、公共绿地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环卫、园林部门负责;
(四)楼群垃圾通道由产权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窨井(缸)、下水道按隶属关系由县政部门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六)农村粪池、粪缸、水塘、沟渠及农村生产用有机垃圾,由当地村委会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八)公共场所、旅游景点、单位内部按隶属关系由环卫、文物、旅游等部门以及各单位自行负责;
(九)居民住户由居民本人负责;
(十)其他场所按隶属关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厕所、垃圾箱池等重点部位,夏秋季节开展统一专业灭蚊蝇消杀活动,控制蚊蝇密度;
(二)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畅通;
(三)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三条 城区范围内单位、住户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县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查和指导。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消杀药品。使用的消杀药品、药械,必须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商标、使用说明书、厂名以及厂址等。灭鼠药必须有警戒色和有毒标志。
第十六条 县、乡镇爱卫会设立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县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爱卫会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限期改正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爱卫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公安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号)关于印发《卢氏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5号)关于印发《卢氏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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