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7月24日
卢氏县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有效支持我县脱贫攻坚,防控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产业投资基金是卢氏县人民政府向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申请的“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额度、使用费及限制性要求
第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共3亿元人民币。其中1亿元期限不超过1年,1亿元期限不超过2年,1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年使用费率4%,每笔基金贷款按季付息、到期还本。
第五条 产业投资基金使用范围是:在卢氏县内注册的、可持续发展的、扶贫带动效果较好的企业。
第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以债权方式投放给企业,每个企业基金贷款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第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扶持企业的产业发展,不得用于投资房地产企业、金融、教育等其他领域,亦不得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三章 基金的申请、发放和回收
第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承接人是“三门峡市农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农发投资公司),卢氏县人民政府委托“卢氏豫资城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氏豫资公司)从市农发投资公司转贷,产业投资基金的最终使用人为符合贷款审查条件的卢氏县内企业(以下简称扶持企业)。
第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申请流程是:扶持企业向卢氏豫资公司申请借款;卢氏豫资公司对申请企业进行贷前调查,调查结果报审贷会核查批准后,向市农发投资公司申请借款;市农发投资公司审查批准后向基金公司申请借款。
第十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发放流程是:基金公司对卢氏豫资公司、市农发投资公司的贷款申请资料审查同意后向市农发投资公司发放贷款,市农发投资公司向卢氏豫资公司发放贷款,卢氏豫资公司向扶持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以上资金均采取委托代理银行专用账户管理,资金不得在中间账户上滞留造成浪费。
第十二条 贷款到期时,市农发投资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委托代理银行向卢氏豫资公司依法收回贷款;卢氏豫资公司根据借款合同委托代理银行向扶持企业依法收回贷款。
第四章 组织和议事机构
第十三条 卢氏县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贷会),成员由卢氏县政府相关领导、市农发投资公司和卢氏豫资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审贷会是基金贷款的审批机构。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议批准基金贷款贷前调查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贷后管理制度等各类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基金贷款、担保事项,并下发会议纪要;
3、监管基金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4、承办基金公司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贷会必须遵循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审贷会评审贷款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对决定事项以会议决议的方式确定。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贷前调查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贷后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产业投资基金严格按程序审批,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 卢氏豫资公司在委托代理银行卢氏县农行开设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委托贷款资金、偿还贷款资金和支付委托贷款利息等。每笔贷款资金的发放须经基金公司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扶持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随时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将产业投资基金用于投资房地产企业、金融、教育等其他领域,亦不得用于任何非法用途。
第二十条 基金公司委派一名观察员,对基金贷款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贷款的审批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市农发投资公司、卢氏豫资公司、委托银行对基金贷款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纠正,若有不按规定使用基金贷款必要时提前收回贷款。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
(73号)卢氏县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pdf
(73号)卢氏县中央企业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doc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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