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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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7-03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17〕63号
发布时间 2017-07-10

关于印发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报账支付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3

 

 

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脱贫攻坚步伐,充分发挥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作用,结合卢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实现卢氏县脱贫攻坚任务发放的贷款资金以及与贷款资金实施项目相配套的项目资本金。

第三条  使用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投资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渠道和项目预算,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项目资本金应占比20%,项目资本金部分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四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卢氏县的易地搬迁、产业扶贫、棚户区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助学贷款等脱贫攻坚重点领域。

第五条  省开行负责贷款项目的审查、贷款资金的发放、回收和监管、贷款账户的开设。

第六条  政府指定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简称“国有公司” )为全县开发性金融贷款的主体,负责项目资料的汇总上报、承担贷款资金贷入、支付和统筹还款责任。

第七条  财政局是全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的监管单位,负责财政应偿还资金筹集和划转工作。

 

第二章  贷款原则

第八条  贷款原则:

(一)统筹规划、各负其责。坚持借用还相一致的原则,各国有公司根据县委、县政府决策筹集资金,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职责。

(二)合理负债、防控风险。国有公司根据项目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负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控债务风险。

(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加强管理,按期偿还。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还款流程,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申报

第九条  县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偿还能力、债务风险程度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下达贷款计划。

第十条  国有公司根据贷款计划,将贷款资料报省开行审核通过后,签订相关贷款协议,明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按要求使用贷款资金。

 

第四章  贷款和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时,项目资本金按比例先期筹集到位,并按照项目资金归集要求,将项目资本金汇入国有公司在国开行或代理银行设立的账户。

第十二条  国有公司设立贷款账户,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国有公司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向省开行申请提款,省开行审核后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国有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提出支付意见,经项目主管部门、开发性金融办公室同意后方可支付资金。资金支付采取直接支付形式,申请支付材料包括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监理意见、工程进度表、资金拨付审批表等。

第十五条  国有公司按月向省开行、财政部门、开发性金融办公室提供工程形象进度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六条  国有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偿还资金,并在贷款资金到期前15个工作日将应偿还的资金支付至县国有公司在省开行设立的账户。

第十  国有公司可申请提前偿还贷款资金。国有公司申请提前还款的,经省开行审批同意后可还款,利息按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  贷款资金坚持依规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  发改、扶贫、审计等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贷款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七章    

二十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开行贷款资金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快卢氏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抢抓贫困县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政策机制,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中长期贷款融资支持,根据脱贫攻坚需求和实际工作进展可提前实施集中解决我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短板问题,为全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奠定坚实基础。

 

第二章  项目扶持原则与范围

第三条  项目扶持原则:建设项目须符合我县“十三五”规划,并满足国开行信贷相关政策规定的项目。

第四条  项目扶持范围:立足于满足群众最关心、最迫切、最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教育、卫生、交通、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整治项目,棚户区改造以及易地搬迁、产业扶贫、助学贷款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上报,办公室将汇总后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提交县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下达贷款计划,由国有公司根据计划与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进行对接确认。

第六条  经确认的项目,由乡镇或项目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经县发改、规划、国土 、环保等部门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书,报县办公室汇总,由政府指定的公司与省开行衔接融资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实施主体:建设项目由县政府和开发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导,办公室协调指导和督促,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组织实施。

  招投标价评审:需要进行评审的项目由实施主体按照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报县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招投标组织:实施主体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开展招投标工作。

第十条  项目监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须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聘请具备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工程建设进行全程监理。

第十  项目公示公告: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建设中应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资金的来源、数额、性质、用途、项目建设效益等为公示、公告的主要内容。公示、公告应在实施乡镇、村和项目受益范围内进行。

第十  项目审计:审计部门对建设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审计监督。

 

第五章  项目变更(调整)与终止

第十  建设项目变更(调整)与终止是指项目性质、建设地点、项目实施单位、工程设计等任何一项变更(调整)或因政策和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项目,项目的变更(调整)和终止由项目实施单位据实申请,县办公室汇总后,经发改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国有公司实地踏勘、审核同意后,由国有公司向省国开行提出变更(调整)与终止申请。

第十  经批准终止的建设项目,县国有公司在收到项目终止通知后,一个月内收回资金,终止项目及因变更(调整)取消的项目,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项目实施单位负担。

 

第六章  项目检查与验收

第十  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报国有公司和办公室,领导小组、县政府相关部门、省国开行风险处和纪检办将组成联合督查小组,定期不定期地抽查各建设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国有公司应及时到位整改,否则不予后续贷款资金的核拨。

第十  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国有公司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及时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  办公室、国有公司和项目代理行应完善项目资料,加强档案管理,并按省国开行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章    项目报账与管护

第十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程序申请,资金申报流程及所需资料按照《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报账支付办法》规定办理。

十九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明确管护主体(或竣工项目产权移交的具体对象),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管护主体应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长期发挥效益。

 

第八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报账支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支付程序,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以下简称“省国开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成立开发性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内部设立综合协调组、项目监管组和资金管理组。

第三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贷款资金一律实行县级报账制,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国有公司)进行报账支付、负责会计核算,严禁将资金直拨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和项目单位的实体账户。

第四条  县级报账制是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支付资料和报账凭证,经办公室审核后到国有公司报账并申领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国有公司、国开行、财政、审计部门按照依法履职履责、分工协同管理的原则,共同做好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和服务工作。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对贷款资金报账凭证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国有公司为县贷款资金的用款主体,负责同国开行的业务联系、工作对接,接受办公室和国开行业务指导,实施对国开行共管账户的管理,资料汇总上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承担贷款资金还本付息资金的划转。

合作银行负责提供资金结算业务,不得无故拖延支付,确保资金安全并顺利运转。

国开行负责信贷资金的贷后监管工作,确保贷款资金快捷高效支付与专款专用。

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绩效考核,筹措应由财政偿还的贷款资金,并负责办公室的管理、项目完工后的绩效考核。

办公室负责贷款事项协调、汇总贷款项目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及资金支付的审核。

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国有公司在省国开行开设扶贫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申请贷款资金并向省国开行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国有公司在国开行的代理银行开设专户,对贷款资金进行资金收付,定期汇总报账资料,向办公室申请资金计划并提供相关凭证复印件。

 

第三章  报账原则

第八条  坚持资金与项目相一致的原则。报账资金必须按贷款合同规定的项目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支付;

(一)超计划或未列入年度贷款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五)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在报帐手续齐全合规的情况下,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十条  项目报账总额以批复下达的项目计划为限,不得超额报账。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项目施工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进度及施工合同,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用款申请;

(二)用款申请经监理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和国有公司审批、审计部门出具开工证明,办公室审定后,由国有公司直接与提供货物、材料及劳务的中标供应商及项目施工单位结算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拨付比例实行节点控制制度。

(一)在建项目拨付资金时,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审批拨付,最高不能超过项目预算的60%;

(二)竣工项目在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后,可累计拨付项目预算的80%;

(三)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除按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外,合法合规的项目决算金额全额拨付。

(四)质保期满后,项目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证明、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按程序办理质量保证金拨款手续。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竣工决算后,国有公司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或移交手续,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项目,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五章  报账资料

    第十四条  各阶段报帐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建工程报帐时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资金拨付审批表、审计部门出具的开工证明、监理意见、阶段性验收报告、税务发票(以上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首次拨款还应提供项目实施方案。

    (二)竣工项目报帐时需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阶段性验收报告、监理意见、税务发票。

(三)决算审计报告出具后报帐需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资金拨付审批表、税务发票。

(三)支付质量保证金时需提供(包括但不仅限于):资金审批表、工程质量复验报告、税务发票。

第十五条  报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作为会计核算的凭据,按相关规定由国有公司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国开行、项目主管部门结合项目性质,根据管理要求和审计检查需要,对项目资金报账资料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及相关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八条  国有公司根据需要设置总账和明细账(一级科目、二级科目和三级科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接受省国开行、办公室、财政局、审计局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国有公司定期向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七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3号)关于印发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63号)关于印发卢氏县开发性金融贷款资金管理等三个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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