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1-21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15〕1号
发布时间 2015-01-28

关于印发《卢氏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卢氏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21

卢氏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区域内需要取用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必须选用节水型器具和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
  第四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五条:县水利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前编制节水评估报告,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第七条:建设项目属政府投资项目的,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括节水机构出具的节水评估报告审核意见,并附具审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属非政府投资的,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和工程设计方案时,应附具经县水利局审定的建设项目节水评估报告。
  第八条:投资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审核时,无节水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建设项目控制性规划应包括节水设施的内容,未提供经节水机构审核的节水评估报告的,不予审批控制性规划,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未按照节水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进行节水设施设计的,审查不予通过,不予颁发《施工图审查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推广使用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条: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县水利局应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县水利局应当对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进行验收,并出具节水设施验收意见。无县水利局出具的节水设施验收意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予监督验收,建设项目验收备案部门不予备案,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临时基建用水计划手续。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水利局申请办理用水计划手续。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还应及时向县水利局办理取水许可。
  第十二条: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型用水器具、用水计量设施、水重复利用设施和非常规水收集利用系统。
  水重复利用设施包括循环用水系统、回用水系统、串联用水系统和中水系统等。
  第十三条: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用水单位和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设备和器具。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系统: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商场、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含别墅区、公寓区等);
   (四)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产业开发区;

     (五)月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
  第十五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单位产品耗水量应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营业性洗车场(点)应当安装使用节约用水设施,优先使用再生水。具有2个以上(含2个)洗车位的,应当建立循环用水系统。
  环卫、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加强用水设施管理,防止水的浪费流失。
  机关、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集中浴室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淋浴器。
    第十七条:对不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供水企业不得予以供水。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节水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产权人应当按照市节水机构的要求限期更换为符合标准的用水设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号)关于印发《卢氏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doc

(1号)关于印发《卢氏县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pdf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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