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关于划定卢氏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卢氏县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4日
关于划定卢氏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水利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卢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卢氏县域范围内的水库、山塘、水电站和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的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 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级负责。县属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和县水利局负责;目前由乡(镇)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乡(镇)负责;目前由村管理的水利工程,由各村负责。跨乡(镇)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县水利局负责协调和落实;两个村以上共同受益的工程,如管理单位不明确的,则由所在乡(镇)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管理范围是指由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直接管理的区域,确定为水利工程使用的土地范围。凡国家所有的水利工程,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土地使用权属该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管理范围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划定时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对征用土地确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管理范围预留地;预留地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也可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请县水利局批准,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或经县政府批准扩大保护范围等办法补救。凡集体所有的工程,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所有制权属不变,土地使用权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保护范围是指在管理范围以外,为保护工程安全所需而划定的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进行正常的生产。国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当地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第六条 水工程管理范围或管理范围预留地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建窑、挖坑、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个别确需建房的,须先经县水利局批准方可实施,涉及其他部门的,再由其它有关部门批准。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县水利局审查同意。水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设施,视情逐步拆除或迁移,严重影响水工程安全的要限期拆除或迁移;暂时无法拆除或迁移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有关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第七条 县属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县水利局提出划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非县属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所在乡(镇)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再由县水利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划定。涉及县城市规划、电力、交通等问题的,则由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划定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划定。
扩建、改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如需改变的,则按新建工程重新确定。
第八条 水库、山塘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一)水库
管理范围:水库管理区范围内为已经划定的或已征用的土地、山丘、道路;大坝坝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大坝两端各50米水平距离或山头岗地脊线为界;大坝背水坡脚以外的50米至150米;溢洪道左右两侧15米;隧洞进出口外50米;电站厂房升压站四周15米范围内。
保护范围:大坝两端、坝脚等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的50米范围内。
(二)坝高10米以上山塘
管理范围:大坝坝体;大坝两端各30米水平距离或山头岗地脊线范围;坝脚背水坡外20米至100米;溢洪道左右侧各10米。
保护范围:大坝两端、坝脚等建筑物管理范围外的20米范围内。
第九条 地埋管道、机电井、水源地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地埋管道两侧各1米,机电井四周各3米,水源地四周边外延30至50米为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地埋管道管理范围外延1米,机电井管理范围外延30米,水源地以上至沟道分水岭。
第十条 水电站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水电站站址以现状发生为准,前池及压力管道左右侧各5米,尾水渠及泄流设施左右侧各3米,渠首坝上下游各100米,渠道两侧渠帮外3米范围内。
保护范围:厂房院墙、前池、尾水渠及泄流设施、压力管道、渠道管理范围外延5米;渠首坝上下游管理范围外延各50米。
第十一条 渠道及主要渠系建筑物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管理范围:渠道背水坡脚处外延1至3米为管理范围。
保护范围:渠道管理范围外延1米至5米为保护范围边线。渡槽、倒虹吸等主要渠系建筑物的墩、台等四周10米范围内。
第十二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
洛河、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河流, 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如下: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背水坡脚处外延5至8米,其中洛河为8米,其他河道为5米。保护范围为洛河从管理范围向外延伸50米,其他河流从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米。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延5至10米为保护范围边线。
第十三条 凡未列入本文附件范围的小山塘、渠道、小河流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归属乡(镇)、村根据本文自行划定,报水利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为保护水工程安全,禁止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如有违反,由县水利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所辖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0号)关于划定卢氏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办法 2.pdf
(30号)关于划定卢氏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办法 2.doc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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