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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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4-05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21〕9号
发布时间 2021-04-19

关于印发《卢氏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等两个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兴贤里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45

 

卢氏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

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和河南省财政厅、扶贫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豫财办函〔20171号)和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等4部门下发的《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贷款发放准入条件

(一)农户准入条件

  1.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所有农户,其中优先支持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2.在信用评价体系中信用等级获得A级(含)以上的农户;

3.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

4.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5.符合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的贷款条件。

(二)新型经营主体准入条件

1.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所有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其中优先支持愿意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发展产业的经营主体;

2.符合合作银行、担保机构的贷款条件。

二、贷款金额

1.一般信用农户的贷款金额依据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核定的授信额度和实际产业发展需求确定;

2.脱贫人口及边缘易致贫户单户贷款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对个别确有需要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可合理追加贷款支持,追加贷款后单户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含);对于信用等级较高、产业发展好、还款能力强的户可视实际情况鼓励银行机构继续给予增加相应授信额度;

3.新型经营主体等贷款,贷款额度以县乡服务体系、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等部门核查确认为准。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3年期(含)以内。根据产业特点、生产周期、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在符合政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等部门视其具体情况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已还清贷款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多次申办贷款。

四、融资成本

(一)信用农户

1.一般信用农户贷款利率鼓励合作银行给予政策范围内合理优惠。在合作协议项下,有政策性担保的需缴纳担保费,具体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2.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利率鼓励按同期央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可享受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贷款额度中的5万元以下财政全额贴息优惠政策,5万元以上追加部分(单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按照年化不超过6%贷款利率执行。

3.贷款费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二)新型经营主体

1.非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鼓励合作银行给予政策范围内合理优惠;带贫经营主体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10%执行,履行带贫协议后,财政按年贴息率3%给予补贴(具体见《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

2.在合作协议项下,有政策性担保的需缴纳担保费,具体按照合作协议执行。

3.贷款费率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五、贷款流程

(一)扶贫贷款流程管理

 1.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1)贷款申请。上述两类农户自愿申请,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省农信担保公司核保)确认推荐。可通过以下途径:

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合作银行对推荐的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核保。省农信担保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贷款发放。合作银行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新型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新型经营主体向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如:合作社、家庭农场)或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如:龙头企业)提出申请,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组织受理、推荐。符合条件的带贫经营主体贷款申请按照以下途径:

带贫新型经营主体申请所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授信、担保、审批。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和受理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一并存档)。通过四位一体贷款路径的,省农信担保公司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收取担保费。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通过四位一体贷款路径的,合作银行与省农信担保公司逐笔签订保证合同。省农信担保公司向合作银行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由合作银行或合作银行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银行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省农信担保公司备案。

(二)其它贷款流程管理

通过卢氏模式项下的其他贷款要经过三级服务体系按程序操作。

1.农户申贷的主要途径

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推荐(担保机构核保)银行放贷。

2.新型经营主体申贷的主要途径

合作社向所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申请乡站审核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推荐银行及担保机构核保、放贷。

企业向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申请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推荐银行及担保机构核保、放贷。

六、贷后管理

(一)农户的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共同负责。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对发现的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告知乡镇金融扶贫服务机构。若出现逾期,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负责清收。

(二)新型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1.带贫新型经营主体50万元(含)以上贷款的贷后管理由合作金融机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

1)合作银行、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2)合作银行若发现新型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卢氏本地发展、没有用在项目发展上,应及时预警,合作银行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2.非带贫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的贷后管理由合作银行、担保机构、所在乡镇政府共同负责。

(三)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扶贫办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地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带贫协议。

(四)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成立专门负责机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负责解释。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722日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卢政办〔201938号)中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贷款承诺书

     2.贷款告知书    

 

 

 

 

 

 

 

 

附件1

 

       

          

本人(企业)已知悉卢氏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工作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以及贷款告知书的内容,并自觉遵守;若失信或违反相关工作规定,自愿接受惩戒。

 

 

 

 

                            承诺人(企业) :              

                                                   

 

 

 

 

 

 

 

 

 

 

附件2

 

       

 

各贷户:

根据卢氏县有关金融政策和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特向你(企业)告知:

1.过渡期金融扶贫贷款是商业性贷款,必须按时付息还本,违约将追究相关责任;

2.贷款须用于发展符合县主导的产业项目,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用于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3.授信额度生效后,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4.金融扶贫贷款工作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5.超过授信额度的资金需求可向主办金融机构另行申请办理;

6.贷款不得挪用,一经发现必须严惩。

 

 

 

 

 

 

 

 

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等部门下发的《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及贷款贴息办法修订如下。

一、贴息对象

申请办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

带贫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带贫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1.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5万元(含)以内的小额信贷按照市场报价利率全额贴息,贷款超过5万元部分不享受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带贫经营主体,达到带贫标准的,按照年利率3%进行贴息(若同时享受其他政策贴息的,在享受其贴息后不足3%的部分再由县财政跟进补齐)。

三、贷款及贴息期限

文件印发之日至20251231日。

四、贴息方式

1.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采取先付后贴、按季付息、按季贴息的方式进行贴息。

2.带贫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贴、按月付息、半年(或一年)贴息一次的方式进行贴息。

五、贴息程序

(一)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贴息程序

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贷款付息后,由主办银行审核汇总签字盖章,报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和县扶贫办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二)带贫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程序

1.贴息项目申报。带贫经营主体在带贫协议期内,每半年向项目所在地(或经营主体所在地)乡镇政府或管理单位提出贴息申请。

2.贴息资料审核。乡镇政府或管理单位负责对带贫情况等资料进行初审后,报县扶贫办和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进行审核、认定,扶贫办负责贴息资料把关及项目批复。

3.贴息资金发放。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批复,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带贫经营主体。

六、带贫要求

(一)带贫标准

带贫经营主体每贷款10万元,带动1个建档立卡脱贫户或边缘户实现年增收3500元以上。

(二)带贫方式

可采取劳务增收、订单农业、合作经营、产权+劳务、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等直接或间接带贫形式,实现带贫效果,被带脱贫户或边缘户可优先在本村或本乡镇区域内选择。具体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需要,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

(三)带贫收入

带贫收入包括通过以上带贫方式获得的直接收入和带贫所取得的间接收入,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带贫经营主体对某个产业乃至全县综合的带贫作用(证明资料要通过审计确认提供)。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过渡期内的金融扶贫贷款,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9722日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卢政办〔201938号)中的《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附件:1.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产业贷款贴息项目带贫协议书

(样本)

2.金融扶贫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附件1

 

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产业贷款贴息项目带贫协议书(样本)

 

甲方: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乙方:

为更好发挥金融扶贫产业贷款作用,保障贷款项目实施单位更好地履行带贫义务根据《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卢政办〔20219号)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1.积极为乙方办理金融扶贫产业贷款提供服务。

2.组织金融服务机构,加强对乙方产业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管。

3.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积极办理贷款贴息。

二、乙方职责

1.根据贷款额度,按照带贫标准和带贫方式,积极落实带贫要求,确保实现带贫效果(带贫标准:按照《卢氏县过渡期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修订)》执行。带贫方式:可采取劳务增收、订单农业、合作经营、产权+劳务、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等直接或间接带贫形式,实现带贫效果,带贫农户可优先在本村或本乡镇区域内选择。具体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需要,会同项目单位共同确定)。

2.积极吸纳建档立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劳动力进场务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3.积极为脱贫村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生产资料、信息等服务,开展村企共建。

4.加强贷款资金管理,确保按约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本协议与申请金融扶贫产业贷款期限相一致,从       日开始,到        日止。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表: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基本信息表

 

 

甲方: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字、盖章)

   (盖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金融扶贫专用章)

 

 

         

乙方:(签字、盖章)          

              

 

 

                                         


附表              

带动建档立卡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基本信息表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数(   人)

所在行政村

帮扶措施及预期效果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时间:        

 


附件2

金融扶贫产业贷款贴息项目申请

项目单位:                           申请时间:            

项目单位申请

贷款单位


贷款

金额  (万元)


贷款时间


贷款银行


贷款合同号


贷款利率


贷款用途


贷款  模式


还本付息情况


带贫情况


申请贴息金额  (万元)


单位意见

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乡镇政府(或项目管理单位)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县金融服务和大数据中心意见

贷款信息核实情况


核实本次贴息金额(万元)


 

 

 

 

 

经办人签字:            主管领导(签字)盖章:          时间:

 

 

 

关于印发《卢氏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等两个办法的通知(印发).pdf

关于印发《卢氏县过渡期农户及新型经营主体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等两个办法的通知(印发).docx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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