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复内容 --
答复时间
您好,来信收知,回复如下: 根据《卢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卢政【2014】50号)文件的规定,具体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公租房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它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屋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五)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离异以前有私有房产,离异后名下无私有房产的,须离异满1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六)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第二十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屋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第二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卢氏县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非本县的户籍证明。 (二) 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养 老保险费3年以上;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屋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六)县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按照县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通过手机端“线上三门峡”APP进行申请,在APP“便民”找到“住房保障”点入,按照系统提示完成申请。 感谢您的来信!
2023-11-24 16:0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