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卢氏县龙山路中段县政府大院后二楼
办公时间(工作日):
冬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 30
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 00
联系电话∶0398-7188500
传真号码∶0398-7873167
通讯地址∶卢氏县龙山路中段
邮政编码∶472200
电子邮箱∶lsxzfdzzw@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序号 |
索引号 |
信息内容 |
公开形式 |
公开时限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详细信息 |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标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包括县政府层面的信息公开和县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信息公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县政府及办公室层面的主要信息:
1.县政府领导信息;
2.县政府机构设置信息;
3.县政府办公室机构信息;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县政府及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6.政府工作报告;
7.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8.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县政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10.县政府及办公室的公告、公示;
11.依法应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卢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lushixian.gov.cn/)。
2.微信公众号“清清卢氏”“卢氏政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形式。
卢氏政务 清清卢氏
3.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详见附件)。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
联系电话:0398-7188500
传真号码:0398-7873167
通讯地址:卢氏县龙山路中段
邮政编码:472200
电子邮箱:lsxzfdzzw@163.com
办公时间(工作日)
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二)申请方式
1.在线申请。点击进入
2.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卢氏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从卢氏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公开指南”栏目或“信息公开-常用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打印),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只接收中国邮政寄件。
3.当面提交。通过到单位办公室(卢氏县龙山路中段,联系电话:7188500)或县便民服务大厅的政务公开专区(卢氏县卢敖路熊尔路交叉口,联系电话:7188329)当面提交申请,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4.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5.电子邮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提出申请,邮件标题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将填写完成的电子格式《申请表》作为附件发送。
(三)申请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1.填写《申请表》时,应按规定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所需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载体形式。
2.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最后更新: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