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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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5-26
标  题 关于印发卢氏县金融助推扶贫机制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等五个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17〕56号
发布时间 2017-05-31

关于印发卢氏县金融助推扶贫机制风险补偿基金管理 等五个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金融助推扶贫机制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试行)》、《卢氏县农户信用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和《卢氏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7526

卢氏县金融助推扶贫机制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助推扶贫机制县级政府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县级风险基金”)的管理,确保业务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风险基金,是指根据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中小企业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银行和卢氏县人民政府签订的《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县政府出资设立的县级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卢氏模式开展业务的县级风险基金的设立、使用、补充、返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县级风险基金遵循公开透明、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五条 河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信担保”)财务资金部是县级风险基金的管理部门,负责该项资金账户的开立管理、利息核算、支出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使用

第六条  县级风险基金自《合作协议》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由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直接拨付至省农信担保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对省农信担保开展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

第七条  省农信担保在专用账户下按县级区域分设子账户,单独计息、单独核算。

第八条  当借款主体出现借款逾期,县政府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风险补偿责任。由省农信担保根据合作银行出具的《履行补偿责任通知书》,从县级风险基金专户转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并向县政府出具《资金扣划函》。

第三章 资金补充与返还

第九条  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退还县级风险基金专户或补偿资金财政专户。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合作方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

第十条  若合作期满不再续签合作协议,省农信担保收到合作银行出具的本业务模式下所有担保业务《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后,将县级风险基金扣除相应补偿支出和追偿费用后的余额,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县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农信担保接受各级审计和监督部门对该项专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第十二条  县级风险基金专户资金实行定期对账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以公函形式将县风险基金专户的账户余额对账单发送至县财政国库部门。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划入省农信担保指定专用账户的县级风险基金有查询和监督的权利。省农信担保在接到书面查询函后,将查询结果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回复。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和省财政厅、扶贫办等6部门下发的《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豫财办函〔2017〕1号)有关要求,围绕有效提升县域信贷资金可获得性为重点,积极促进政、银、企、农合作对接,加大信贷资金投放,优化经济结构,助推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融扶贫贷款发放准入条件

(一)农户准入条件

1.在县政府组织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

2.从事县主导产业项目的农户。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农户。

(二)带贫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准入条件

1.具有规模化经营能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发展前景。

2.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禀赋,贷款用于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政府签订带贫协议并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

3.符合合作金融机构的企业贷款或农民合作社贷款条件。

二、贷款金额

1.信用农户的贷款金额依据信用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

2.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带贫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含);带贫农民合作社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万元(含)。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融资成本

(一)信用农户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执行,5万以内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非贫困户可享受扶贫再贷款优惠利率。

(二)带贫农业经营主体

1.贷款利率按同期央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不超过10%执行,其中符合贴息条件的,财政按年贴息率3%给予补贴。

2.在合作协议项下,有政策性担保的需缴纳1%担保费。

五、贷款流程

(一)合作协议项下的贷款流程管理

1.建档立卡贫困户

1)贷款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受理审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确认推荐。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申请可分为三种途径,由农户自行选择。

途径一: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承诺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途径二:农户在卢氏县金融服务网申请→收单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途径三:农户通过“普惠金融一网通”手机平台的在线申请菜单上申请→收单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贷款审核。合作金融机构对推荐的贫困户提出贷款意见。

3)贷款核保。省农信担保按照公司内部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与借款主体签署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2.带贫农业经营主体

1)贷款申请。带贫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受理、审核,推荐。符合条件的带贫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申请可分为两种途径,由企业自行选择。

途径一:带贫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所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或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途径二:带贫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卢氏县金融服务网申请→收单金融机构进行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

(2)授信/担保/再担保审批。合作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省担保集团按照各自相关制度要求,提出终审意见。

3)签订借款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合作金融机构、省农信担保审核一致通过的项目,借款主体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与县扶贫办签订带贫协议。省农信担保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保证合同、落实反担保措施、收取担保费。

4)贷款核保、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合作金融机构与省农信担保逐笔签订保证合同。省农信担保向合作金融机构出具《提请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合作金融机构依据《提请放款通知书》为借款主体发放贷款。

3.贷款备案

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放款情况报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省农信担保备案。

4.贷款结清

合作金融机构每月10日前就上月贷款到期足额清偿的借款主体向省农信担保出具《解除担保责任通知书》。

(二)其它涉农商业性贷款流程管理

其它涉农商业性贷款指在我县除去享受“四位一体”贷款模式外的各类涉农贷款。该类贷款不享受“四位一体”担保风险缓释政策,但根据不同情况可享受我县其它涉农贷款优惠政策

1.农户申贷的主要途径三种途径可自行选择

途径一:农户填写贷款申请书→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初审→乡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查询、完善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信息→银行调查放贷。

途径二:农户在卢氏县金融服务网申请→收单金融机构进行审核→银行调查放贷。

途径三:农户通过“普惠金融一网通”手机平台的在线申请菜单上申请→收单金融机构进行审核→金融机构调查放贷。

2.农业经营主体申贷的主要途径种途径可自行选择

途径一:企业(农民合作社)申请→所在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审核→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申报→查询、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系统信息→金融机构调查放贷。

途径二: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卢氏县金融服务网申请→收单金融机构进行项目对接→金融机构调查放贷。

六、贷后(保后)管理

(一)信用农户的贷后管理

信用农户的贷后管理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共同负责,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产业支撑体系中龙头企业、合作社的产业引领、项目引导作用。贷款申请、审核、投放的重点要用于产业发展。村级金融扶贫服务部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对发现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告知乡金融扶贫服务机构;若出现逾期,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服务机构负责清收。

(二)带贫农业经营主体的贷后管理

带贫农业经营主体大额信贷(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50万元(含)以上和龙头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贷后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合作金融机构、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除接受合作金融机构内部监控外: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农业经营主体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合作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保证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带贫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坚持“宽授信、宽启用、严管理、严惩戒”原则。合作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农业经营主体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卢氏本地发展、没有用在全县主导产业相关项目上,或有涉嫌挪用贷款资金倾向及资金使用与项目实施方案不相符时,应及时预警,合作金融机构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农业经营主体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机构组织清收。

(三)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地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扶贫协议。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逾期补偿

当贷款本息出现逾期70天后,由县政府、省农信担保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合作协议》、《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保证及再担保合同》的约定比例进行补偿。

(五)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成立专门负责机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做到早立案、早结案。                                

(六)追偿及追偿收益分配

代偿/补偿后,建档立卡贫困户由各方委托合作金融机构统一负责追偿,带贫农业经营主体由各方委托省农信担保统一负责追偿。追偿所得扣除费用的余额部分,按风险分担比例退还到各方指定账户。如果追偿收回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追偿费用,差额部分由各方按照风险分担比例各自负担。

附件:1、贷款承诺书

    2、贷款告知书

:1

             

     

             

本人(企业)已知悉卢氏县金融扶贫工作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以及贷款告知书的内容,并自觉遵守;若失信或违反金融扶贫工作相关规定,自愿接受惩戒。

                   承诺人(企业)              

                             

                                       

                           

:2

       

各贷户:

根据卢氏县金融扶贫工作和各金融机构相关规定,特向你(你企业)告知:

1.金融扶贫贷款是商业性贷款,必须按时付息还本,违约将追究相关责任;

2.贷款须用于发展符合县主导的产业项目;

3.授信额度生效后,在授信期限内可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4.金融扶贫工作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5.超过授信额度的资金需求可向主办金融机构另行申请办理;

6.贷款不得转借,一经发现必严惩。

卢氏县金融扶贫贷款贴息办法(试行)

   根据省财政厅、扶贫办等6部门下发的《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豫财办函〔2017〕1号)及《河南省产业化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豫财农〔2015〕9号)有关精神,为创新金融服务,加快我县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助力脱贫攻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贴息对象

在合作银行发生贷款,发展脱贫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带贫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带动一定数量贫困户的农民合作社、贫困户参与新组建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带贫农业经营主体”)。

二、贴息标准

对符合条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贷款利率参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由县政府统筹扶贫资金给予全额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带贫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照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按照年贴息率3%进行贴息。

三、贴息期限

一般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四、贴息规模

建档立卡贫困户  5万元以内的贷款进行贴息。

带贫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带贫协议,进行贷款贴息。

五、贴息方式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采取“先付后贴、按季付息、按季贴息”的方式进行贴息。

带贫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采取“先付后贴、按月付息、按年贴息”的方式进行贴息。

六、贴息程序

(一)农户小额贷款贴息程序

1.贴息手续审核。贷款农户付息后,由主办银行汇总签字盖章后,报县扶贫办审批,向省市扶贫办备案。

2.贴息资金发放。县扶贫办审批后,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农户的一卡通账户。

(二)带贫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程序

1.贴息项目申报。拟申请贴息单位贷款满一年后,向所在乡镇提出项目申请,以乡镇为单位向县扶贫办申报项目。

2.贴息资金发放。申请贴息单位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履行带贫协议后,经乡镇扶贫办验收合格,由县扶贫办、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报省市扶贫办备案。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带贫农业经营主体。

七、带贫要求

(一)带贫标准

带贫农业经营主体  每贷款3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年脱贫标准。

(二)带贫方式

可采取进场务工、合作经营、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实现带贫效果。具体带贫农户和带贫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结合脱贫需要,会同项目单位和当地村共同确定,优先在本村或本乡镇内选择带贫户。

八、监督和管理

1.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要加大对金融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到项目所在地检查督导,督促项目单位履行带贫协议。

2.对落实带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经考核证实金融扶贫项目实施好、项目单位发展状况好、带贫效果好的继续扶持;对不履行带贫协议或带贫带贫成效不明显的停止扶持,并视情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4.建立金融扶贫项目实施情况与项目扶持对象信用评定联动机制,有不诚信行为的,及时调整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评定资格。

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六厅局出台《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豫财办函〔2017〕1号)文件之后的金融扶贫贷款。

附件:1卢氏县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扶贫带贫协议书

     2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标准文本

1

卢氏县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带贫协议书(样本)

甲方: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乙方:

为更好发挥金融扶贫贷款作用,保障扶贫贷款项目实施单位更好地履行帮扶、带扶贫困群众脱贫义务,根据《金融助推卢氏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方案》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同意乙方实施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对乙方符合立项条件的贷款及时上报。

2.项目批复后,积极按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手续,拨付贴息资金。

3.组织企业与贫困户结对帮扶,加快农户脱贫致富。

4.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健康发展。

二、乙方责任

1.根据贷款额度,按照带贫标准和带贫方式,积极落实带贫要求,确保实现带贫效果(带贫标准:带贫农业经营主体每贷款30万元,带动1个贫困户实现年人均收入达到当年脱贫标准。带贫方式:可采取进场务工、合作经营、入股分红等多种形式,实现带贫效果。具体带贫农户和带贫方式,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结合脱贫需要,会同项目单位和当地村共同确定,优先在本村或本乡镇内选择带贫户)。

2.积极吸纳其他贫困户劳动力进场务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3.积极为贫困村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技术、生产资料、信息等服务,开展村企共建。

4.奉献爱心,积极参加扶贫济困活动,每年参与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5.加强扶贫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本协议与申请金融扶贫贷款期限相一致,从      日开始,到        日止。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代表签字生效。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附:带贫名单及带贫方式

甲方:卢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2

产业扶贫贷款贴息项目标准文本

项目简介要客观、真实、清晰地介绍本项目的完整情况。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单位名称、性质及成立日期

2、工商注册时间及注册资金

3、项目名称及建设地点

4、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

5、项目单位上年底财务状况

5.1资产总额(万元)

5.2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5.3净资产(万元)

5.4资产负债率(%)

5.5净利润(万元)

6、项目建设投资

6.1投资总额(万元)

6.2自筹资金(万元)

6.3金融机构贷款(其中: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万元)

6.4其他资金(万元)

7、主要建设内容

8、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1年销售收入(万元)

8.2年利润(万元)

8.3年上缴税金(万元)

8.4推动贫困地区主导及优势特色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等作用分析。

9、项目涉及扶贫效益预计分析。项目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数量及年人均实现增收多少;新增就业人员数量及年人均工资收入情况;该项目还通过哪种途径、哪种方式,采取哪种具体帮扶措施以及在哪些环节具有扶贫带贫作用;其作用有多大等。

10、项目贫困户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附表                                 项目贫困户基本信息表

户主姓名

户主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数(人)

所在行政村

联系电话

帮扶单位及责任人


















































卢氏县农户信用贷款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大力培育农户的信用意识,激励守信和严惩失信,加快推进金融助推卢氏县脱贫攻坚试验区工作,推广应用信贷+信用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模式,防范和降低农户信用贷款的风险,加大产业扶贫信贷资金投放,培育和建设良好的社会诚信风气,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对诚实守信的农户,通过提升信用等级,扩大授信额度等措施给予激励,对于失信的农户通过降低信用等级,减少授信额度等措施给予必要惩戒,让守信者得实惠,让失信者受惩戒。同时将政府涉农补贴发放、扶贫资金投放、惠农项目实施等扶持政策与农户信用贷款还款情况挂钩;将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考核评级与主办金融机构信用贷款开展情况挂钩,强化激励和约束效能。

(二)普惠授信、全面覆盖。建立系统完善的农户信用档案,对农户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和信用等级评定,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在此基础上创新开展“信贷+信用”,对评级符合条件的农户按照信用评级级别进行无条件授信,授信实行“一次授信、三年有效、随借随还、适时调整”原则,实现“金融服务人人全覆盖、普惠授信户户全覆盖、普惠金融站点村村全覆盖”的三个全覆盖。

(三)多方联动、严控风险。注重政府、金融监管、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与金融机构的联动,共同研究制定信用贷款管理配套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县、乡、村“三级联动”服务体系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共同推进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持续良性发展;注重加强贷前信用提示宣传、贷中用途管理和贷后违约追责,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四)注重普惠,银农共赢。参照国家扶贫小额信贷有关政策,贷款年利率最高不超过6.75%(根据人民银行公布利率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当前扶贫再贷款利率5个加点以内,主办金融机构可连续多年申请,覆盖普惠授信期限)。注重发挥人民银行扶贫再贷款、差异化金融监管及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作用,降低农户信贷成本,并兼顾主办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发展。

二、激励办法

(一)农户:对于按照用途使用且按期归还银行贷款(含本息,下同)的诚实守信的农户,给予必要的激励措施,增强其守信意识。

1.逐年增加其信用积分,并授予其“信用户”荣誉称号;

2.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守信者相应的激励措施,即当年贷款按要求使用并按期归还后,次年主办行增加其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适当提高授信金额,利率适当下调;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其模范户、示范户、信用户等荣誉称号。次年信用贷款继续按要求使用和归还的,第三年主办行在上次授信金额基础上再次扩大授信金额,在利率、期限等方面给予进一步优惠,依次类推。

(二)行政村:对本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工作开展管理好、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并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

(三)乡镇:对本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工作开展管理好、所有行政村农户信用贷款工作支持好、协助贷款收回效果好、金融宣传工作配合好,且本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及以下的,由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并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

(四)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贷款发放成效好、投放力度大(占各项贷款比例高)的金融机构,政府将实施相应的激励措施。

1.县政府在财政存款存放、业务开展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按年给予涉农金融机构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县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卢氏监管办将在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评级等方面实施相应的奖励措施。

三、惩戒措施

(一)农户:对失信农户(含贫困农户)要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以促使其增强信用意识,提高失信成本:

1.农户当年没有按规定用途用款,或逾期归还、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主办银行扣减信用积分并在授信金额、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必要惩戒,降低直至取消信用等级,同时对以下类型的农户可暂停其授信额度:(1)不及时归还借款,贷款逾期超70天或存在累计3次超过30天的逾期记录的;(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信用贷款资金;或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的;(3)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4)发生以借款人为被告、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仲裁案件、刑事审查程序的;(5)不配合主办金融机构贷后检查,拒绝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的。

2.将失信者拉入黑名单,评定为老赖户,5年内金融机构不再向其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提供授信。

3.5年内不再享受县、乡出台的各类政府补贴。

4.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扣划涉农补贴等资金对其贷款进行偿还。

(二)行政村:当全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全县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村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乡镇政府将追究该村“三委”责任并在全乡镇进行通报。

(三)乡镇:当全乡镇超过30%行政村贷款不良率超过5%时,全县所有金融机构有权停止对该乡镇所有农户的新增授信;同时县政府将追究该乡镇党政一把手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

(四)金融机构:对农户信用贷款发放成效不好、投放力度小的金融机构,政府将实施相应的制约措施。

1.对农户信用贷款支持力度小,占各项贷款比例低的涉农银行机构,政府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并抄报其上级行;

2.取消财政存款存放资格等优惠政策;

3.县人民银行和市银监局卢氏监管办将在扶贫再贷款资金运用、不良贷款核销、差异化监管、金融机构考评等方面实施必要的惩戒措施。

卢氏县农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卢氏县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变更、保存和评级管理,推动卢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卢氏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负责组建农户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承担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日常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坚持以“政府牵头、人行指导、多方参与、信息共享”原则,指导辖区开展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更新与信用评级,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采集内容、信用评级办法及各指标权重设定等由县政府金融办、县人行、各金融机构等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根据《卢氏县金融扶贫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卢氏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多渠道的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合理审慎进行信用评级,为辖区农户、政府职能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以自愿为原则,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当取得户主本人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对象是常住卢氏县辖区内、具有本地区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要从事农村生产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

第八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村(居)民委员会、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车管所、农机局、农牧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等部门共同完成,各相关部门提供本机构对口相关农户信息。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对本部门提供的农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标准和相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农户信用信息系统提供信息。

第十条  信息采集必须由2人(含2人)以上工作人员完成,并在信息采集表采集人员处签名,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负责信息审核、把关。

第三章  信息核实

第十一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完成后,须由农户户主本人核实,现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交叉复核,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抽查核实。

第四章  信息录入

  

第十三条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核实后,操作员用户根据“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权限开展数据录入。

第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的录入分为单户录入和批量录入,单户录入是登录系统直接录入农户信息,批量录入是先将信息集中填报至模板中,然后登录系统导入农户信息。两种方式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  操作员用户依据角色权限录入信息,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确保录入信息与采集信息完全一致。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  农户基本信息,包括户主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政开支人员信息、农户房产信息、经营实体信息、创业信息、生产及运输设备信息、荣誉信息、和谐社会项等新增或变更,由本人向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申请,经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审核确认后,交由乡金融扶贫服务站进行变更,原则上每年更新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农户其他信息的维护(包括增加、变更等),由相关部门(对口)每季度进行一次。

第六章  信用评级

第十九条  农户信用级别分为AAA+、AAA、AA、A四个信用等级和一个无信用等级。100分以上为AAA+信用户,96-100分为AAA信用户,87-95分为AA信用户,80-86分为A信用户;80分以下或有一票否决项的直接进入无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  农户信用评级由系统自动完成,评级结果可作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的重要参考,也可作为各部门开展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3%及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该村“信用村”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乡镇当年信用贷款不良率控制在2%及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该乡镇“信用乡镇”荣誉称号,给予适当奖励,并在扶贫项目实施安排和各类普惠、扶贫资金拨付上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章  信用信息查询

第二十三条  各信息使用部门,查询农户信用信息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并在授权书中明确使用用途。

第八章  用户管理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用户分为:管理员用户和操作员用户。

第二十五条  管理员用户由人行卢氏县支行担任,具体负责地区管理、岗位管理、操作员管理;操作员用户由各相关部门担任,具体负责农户信息的录入、更新工作。

第二十六条  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负责本级农户基本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更新;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本级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七条  辖内各金融机构用户负责本机构的银行信贷信息、对外担保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法院、房管局、车管所、农机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等),负责本部门对口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在取得农户书面授权后,查询辖内农户对口信用信息。

第九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应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更新、查询、使用、安全管理、用户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工作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卢氏县支行管理员申请变更;人行卢氏县支行管理员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应当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系统运行和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系统用户的操作,防范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卢氏县支行应当经常对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首次采集的农户信用信息纸质档案,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收集、整理、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

第三十四条  农户信用信息变更纸质档案,由各乡金融扶贫服务站统一收集整理,次年返回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由各村金融扶贫服务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自变更之日起5年。

第三十五条  农户信用信息系统的电子档案,存储在阿里云服务器,实行双机热备用。

第十一章  

第三十六条  对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的农户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录入、更新、查询、安全管理及档案管理等情况实行年考核制。考核由县人行和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组织,每年一次,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作为政府对各相关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二章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县政府提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政府以文件形式给予通报。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录入、更新农户信用信息的;

(二)未取得农户书面授权查询农户信息的;

(三)将查询结果用于授权书中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四)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信息使用部门操作员私自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的,由县政府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各相关部门,是县政府金融办、扶贫办、人社局、金融机构、法院、房管中心、农机局、农牧局、车管所、国土局、林业局、保险公司、派出所、村(居)委会等相关参与部门。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使用部门,是指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乡镇金融扶贫服务站、村金融扶贫服务部、辖内金融机构以及因社会管理、经济发展等需要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部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卢氏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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