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豫政〔2015〕3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强化企业主体作用,推动产业创新发展,实现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管控,降低增量增速。建设单位要将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等文件应包含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减排处置方案。鼓励建设单
位建筑全装修成品交房,减少个人装修,减少二次装修建筑废弃物产生。设计单位要保证设计方案的稳定性,避免频繁更改,鼓励采用标准化建筑设计,提高耐久性设计,合理选购材料和构件,采用可修理、可重新包装的耐用建筑材料,充分考虑土石方挖填平衡和就地利用,努力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要求,施工中要提高施工质量和施工精度,减少剔凿或修补而产生的建筑垃圾,在装卸、运输、储存、采购等过程中要避免材料浪费。(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委)
(二)规范处置核准,推行分类集运。县城市管理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逐步推进按工程弃土、可回用金属类、轻物质料(木料、塑料、布料等)、混凝土、砌块砖瓦类分别投放,运输单位要分类运输。禁止将其他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应使用专业密闭车辆,鼓励安装卫星定位等监控设备,对运输车辆实施有效监控,严格查处行驶时遗撒、飘洒载运物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建筑垃圾运输造成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县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卢氏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鼓励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要积极开展垃圾分离工艺技术、再生骨料强化技术、再生骨料系列建材生产关键技术、再生细粉料活化技术、专用添加剂制备工艺技术等研发,不断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附加值,扩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范围,降低设备成本,提高处理效率。加快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应用技术、综合利用技术指南,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深度发展。(责任单位:县工信科技局、城市管理局)
(四)加大推广力度,促进产品应用。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列入绿色建材目录。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政府投资项目的房屋建筑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公路路基垫层等必须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鼓励其他项目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工程项目评优评奖中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情况作为加分因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科技成果,优先纳入建设科技成果登记。(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县住建、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工作联动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全过程管理,形成管理、监督、服务“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重点区域、重点路段,在倾倒建筑垃圾频次较多的位置增设监控设施,进一步提高乱倒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力度。县财政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建筑再生产品进行资金把关,对工程项目有房屋建筑非承重墙体、砌筑围墙、人行道、广场、城市道路、河道、公园、室外绿化停车场、公路路基垫层等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分项工程,停止财政资金使用;县住建局要对政府投资房建工程、市政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行监管,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对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强化政策扶持,落实财税政策。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等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再生资源增值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三)发挥示范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广泛宣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024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定稿).docx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定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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