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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政策法规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行政处罚
2023-11-3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或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2023-11-30
独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2023-11-30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行政处罚
2023-11-30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 对注册建造师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等的处罚 执法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无
2023-11-30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政处罚
2023-11-30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行政处罚
2023-11-30
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将验收不合格的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2023-11-30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行政处罚
2023-11-30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处罚
2023-11-29
对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安全防范设施内容的行政处罚
2023-11-2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
2023-11-29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2023-11-29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行政处罚
2023-11-29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行政处罚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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